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25日18时30讯(记者 李袅)随着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包括电子证据的认定正逐渐受到关注。未经许可用了网站上的新闻报道,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惹上官司,该案电子证据的认定来源于华龙艾迪公司,也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今(25)日,重庆高院通报2018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这起案件名列其中。
几年前,华龙艾迪公司通过授权取得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获得许可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此后,华龙艾迪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数据固化系统/V1.0》发现未经允许,广州坚和公司的网站上载有一篇新闻报道,正是华龙艾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遂将广州这家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华龙艾迪除举示《互联网数据固化系统/V1.0》数据固化报告外,还通过百度搜索进行当庭勘验。通过搜索新闻报道名称,检测到该新闻报道名称+ZAKER新闻、被控新闻报道第一句以及“www.myzaker.com/articl…-百度快照”。不料,点击该内容进入网站后显示内容却不是涉案被控侵权的新闻报道,坚和公司据此否认侵权。
渝北法院认为,证明坚和公司侵权的证据《互联网数据固化系统/V1.0》是华龙艾迪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系统,根据专家咨询意见,该系统具备固化数据的功能,但因华龙艾迪公司自行掌握软件源代码,不排除其篡改数据的可能性,故该证据中立性存疑,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
此后,华龙艾迪公司提供百度检索结果作为补充,发现百度搜索在略缩图页有涉案作品-ZAKER新闻、该新闻报道第一句以及“www.myzaker.com/articl…-百度快照”等内容显示。可证明在www.myzaker.com网站上曾出现过涉案作品,且该新闻第一句与华龙艾迪主张权利的新闻报道第一句,以及点击进入该新闻报道网页后显示的网页后缀与此前举示的《互联网数据固化报告》均一致。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在新闻报道名称、部分报道内容、相关网页后缀均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对网站服务器有条件进行修改、删除,有责任举示在新闻报道名称、部分报道内容、相关网页后缀均一致的情况下新闻报道其余内容不一致的证据,而不能仅以网页最终显示内容不是被控侵权新闻报道作为未侵权的依据,故渝北法院认定坚和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据了解,为固定电子证据,当事人一般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发的软件或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体现电子证据取得的客观性。对于通过自行开发的电子数据固化系统取得的电子证据,由于当事人具有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的可能性,该如何认定此种电子证据?
“该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裁判规则,以应对现代技术发展为案件审理带来的挑战。”法官表示,权利人利用自己开发的而非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发的软件或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经法院审查后,只要该电子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公正性,就不能因为该证据为其自己保全而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代修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