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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不认罪与互联网执法困境——兼谈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

发布时间: 2016-01-13 10:01:38
稿件来源: 新华网
 
   

    1月7日、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庭审持续两天,被告均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快播”虽有罪,却不认罪。

    “快播”敢于不认罪的底气在哪儿?

    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重证据”,证据是司法的核心。证据需要形成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最终证明被告有罪。按照“刑法”,控方要证明“快播”有罪,需证明“主观(或者间接)故意”和“传播”,需获取系列证据,并形成证据链。

    目前司法机关对互联网数据取证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截屏、录像或直接打印,但这三种手段在技术上和程序上都不能满足法律对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一是不能证明网页内容是客观存在于网上的数据。仅仅是截屏、录像或打印保存,所展现的只是离线的图片、视频,这些文件完全可以在本地的电脑上制作出来,无法证明其客观存在于网络之上。二是不能验证所获取的证据是真实可靠、未被篡改的。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监管执法机构在取证后,若行政相对人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执法机构需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在取证后未被篡改。通过截屏、录像或打印保存的证据,执法机构无法进行验证。特别在违法违规网页被删除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提交截图、录像或文件时,就成了没有原件对照的复制件,不能验证证据的真实性。三是不能验证证据在保存和移动过程中是真实可靠、未被篡改的。现有的截屏、录像或打印保存的方式,无法固定违法数据不被篡改,作为证据。

    在“快播案”中,取证难、固证难,控方对技术把握不充分给了“快播”不认罪十足的底气。

    自称“法律爱好者”的霍炬发文认为,在这场对公众视频直播的庭审上,控方在证据方面漏洞百出,证据链碎成了不知道多少段。控方甚至连最基本的技术概念都搞不清。霍炬举例说,控方试图用IP地址来证明服务器唯一性,用硬盘外观和容量描述来证明硬盘唯一性。这当然完全错误,IP地址本来就是可以随便设置的,没法证明用作证据的服务器是当时查扣的快播服务器,而对硬盘的描述竟然只是“日立硬盘一块,容量1T”,电子市场卖硬盘的好歹还知道加上个型号,控方竟然觉得用品牌和容量就能证明唯一性了。最后还是王欣自己告诉控方,所有的硬件都有唯一编号,你们得用这个序列号才能证明硬件是唯一性……庭审中这样的场面层出不穷,控方一次又一次表现出了对技术极大的无知,被辩方和被告一次又一次的上课普及常识。

    霍炬认为,证据本身的保管、转换、鉴证过程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应该两位鉴证人共同完成的鉴定视频,实际上是一个人完成的,他还替本来应该一起工作的另外一个人签了名,并在法庭上表述“这就跟去传达室替他拿个信一样……”

    “快播”到底有没有罪?

    昨天(2016年1月8日)网上流传着“快播庭审”的冷幽默对话。王欣说:技术本身无罪。

    这看似很有道理。Ink不是学法律的,突然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播平台聚集了大量色情内容和闻着腥味蜂拥而至的爱好者,算不算“容留”……再说句逻辑不严密,但是感情充沛的话: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等人是否愿意自己的父母,妻儿、姊妹、子女爱上快播?

    “快播”不认罪并不等于“快播无罪”,不过是钻了互联网执法的空子。“快播”不认罪敲响了警钟,当前,互联网执法取证难、法律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

    突破困境的出路在哪里?

    一是加强互联网数据取证技术研发。二是加快进度健全互联网法律体系。三是摈弃互联网是虚拟空间的认识,让现实社会的法律适用于互联网空间。在北京时,有人对Ink说,如果让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适用于互联网,则依法治网就没有那么难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空间,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似乎对互联网并不适用……比如在现实社会中诽谤会判诽谤罪,然而网上各种造谣诽谤大行其道,曾经一段时间治之而心有余力不足,竟需要“两高”为此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传播500次”的条文,竟被网民讥讽。

    在互联网数据取证技术研发方面,据说重庆已经取得了系列成果。一份资料介绍,重庆市网信办在实践中,采取以“网”(网络技术)治“网”(互联网)的理念,大胆开展新的互联网数据取证的实践,积极探索互联网治理领域的依法行政科学路径。

    据介绍,重庆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具有法律的可靠性。

    1.合法。以三维取证的理念,全面获取了证据的表层、底层及动态过程数据,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与传统的录屏、截图和打印网页不同的是,本取证系统对取证标准时间、违法网页的网络地理位置信息、路由信息、取证过程记录数据等交互数据信息进行提取和固化,同时进行屏幕拍照和录像。整个取证过程实现了既提取到肉眼可见的文字页面,又可以提取到底层的交互数据,最后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包,并通过第三方存证的方式,杜绝了篡改的可能,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

    2.可信。使用专用取证设备、专利可信技术固定网页数据,以“三维取证”的理念获取网页的静态、动态和底层数据,覆盖文字和音视频等多种形态,确保取证结果的不可否认。

    3.安全。通过专用服务器、PC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进行取证,使用深度订制的操作系统。取证通过加密通道进行传输,并对取证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取证程序安全稳定,任何人均无法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篡改。系统对证据管理数据库及数据采用加密安全协议,对访问接口和用户制定严格的可访问控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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